發(fā)布時間:2012-01-31 作者:院辦 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發(fā)證檢驗行為,加強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發(fā)證檢驗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80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發(fā)證檢驗和對承擔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許可證檢驗機構)的申請、審查、指定及監(jiān)督管理。
加工食品、直接接觸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和化妝品的生產許可發(fā)證檢驗及許可證檢驗機構,不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發(fā)證檢驗是指依照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規(guī)定,核查人員對生產許可證申請企業(yè)生產的產品進行樣品抽取和封存、許可證檢驗機構對企業(yè)樣品進行檢驗,驗證企業(yè)申請許可產品質量是否符合實施細則有關規(guī)定的活動。
許可證檢驗機構是指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通過計量認證、審查認可、實驗室認可,并經全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指定承擔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
第四條 全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負責許可證檢驗機構的統(tǒng)一管理,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許可證檢驗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
全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受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委托,負責許可證檢驗機構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生產許可證發(fā)證檢驗
第五條 企業(yè)實地核查合格的,核查人員根據產品實施細則關于抽樣規(guī)則的要求抽取和封存樣品,并告知企業(yè)所有承擔該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許可證檢驗機構名單及聯系方式,由企業(yè)自主選擇。
第六條 生產許可證企業(yè)審查組織單位應按規(guī)定開展實地核查,對實地核查合格的,應按實施細則規(guī)定及時組織完成對企業(yè)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檢驗樣品的抽取和封存。
第七條 樣品抽取并封存后,需要送樣檢驗的,核查人員應當告知企業(yè)在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將該樣品送達許可證檢驗機構。
第八條 對于樣品封存或運輸存在技術障礙和安全隱患或無法保證樣品真實性的產品,需要現場檢驗的,可由企業(yè)自主選擇的許可證檢驗機構進行現場檢驗。
許可證檢驗機構不得使用本單位有檢驗資質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實施現場檢驗。
第九條 企業(yè)實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進行產品抽樣和檢驗。
第十條 許可證檢驗機構應當對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來樣進行驗收,包括封條、樣品的完好性、樣品的數量、樣品與抽樣單的一致性、樣品接收日期,并做好記錄。發(fā)現樣品存在問題,應當及時與審查組織單位聯系。
第十一條 許可證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生產許可證檢驗要求實施檢驗,并在收到企業(yè)樣品之日起在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檢驗時限內完成檢驗工作,出具檢驗報告。
第十二條 檢驗機構出具發(fā)證檢驗報告應當經過三級審核,并在報告中注明為許可證發(fā)證檢驗報告,報告內容應有合格與否的結論。許可證檢驗機構應當在檢驗工作完成后5日內將檢驗報告報送審查組織單位并寄送相關企業(yè)。產品質量檢驗不合格的,許可證檢驗機構應及時向上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報告情況。
第三章 許可證檢驗機構的申請、審查與指定
第十三條 許可證檢驗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非法人單位應當經法人授權;
(二)具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計量認證、審查認可或實驗室認可資質,其授權或任何的檢驗能力范圍覆蓋所申請的生產許可發(fā)證檢驗產品;
(三)有與承擔相關產品檢驗相適應的專業(yè)檢測技術人員;
(四)有與承擔相關產品檢驗相適應的檢測設備、檢驗場所和環(huán)境條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
(六)符合法律法規(guī)等有關規(guī)定。
第十四條 申請承擔發(fā)證檢驗的檢驗機構,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機構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見附件1),同時提交電子版;
(二)申請單位為法人單位的,應提供其資格證明復印件,申請單位為非法人單位的,應提供其上級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授權文件復印件;
(三)《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及《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附表》復印件,檢驗能力范圍應覆蓋申請產品所有單元和檢驗項目;
(四)《資質認定授權證書》及《資質認定授權證書附表》復印件;
(五)《實驗室認可證書》及《實驗室認可證書附件》復印件;
(六)申請產品檢驗報告復印件,檢測項目需覆蓋該產品的許可證檢驗項目。
以上材料一式兩份,一份留推薦單位存檔,一份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申請單位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對提出申請的檢驗機構資質及能力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在《申請書》中填寫審查結論和意見,報送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第十六條 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組織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對檢驗機構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經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批準依據《核查辦法》組織專家對檢驗機構進行實地核查。申請材料符合規(guī)定的,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匯總、審核后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第十七條 對于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補正的,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向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發(fā)出《檢驗機構申請材料退回補正通知單》(見附件2);對于不符合本規(guī)定要求的申請,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向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發(fā)出《檢驗機構申請材料不符合退回通知單》(見附件3),并將申請材料一并退回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
第十八條 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按照保證工作質量和進度、方便企業(yè)送檢、適當競爭的原則,對符合條件的檢驗機構進行指定,并公布其承擔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產品范圍。
第四章 檢驗機構行為規(guī)范
第十九條 被指定的許可證檢驗機構應當在指定范圍內依照生產許可證產品實施細則的要求,開展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工作。
第二十條 許可證檢驗機構應當持續(xù)保持指定檢驗產品范圍所應具備的檢驗能力。
第二十一條 許可證檢驗機構應當制定樣品管理、檢驗、審核、檢驗報告出具和檢驗報告報送等生產許可證檢驗工作制度,嚴格制度實施,保證客觀、公正和及時完成生產許可證檢驗工作。
第二十二條 許可證檢驗機構應當建立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技術檔案,并確保檔案完整、真實、有效,檔案保存時限為5年。
第二十三條 許可證檢驗機構應當參加質檢總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組織的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項目的比對試驗,積極配合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組織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許可證檢驗機構應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收費標準向企業(yè)收取檢驗費用。
第二十五條 對生產許可證檢驗結果有異議的,企業(yè)可以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5日內向審查組織單位提出復檢申請(不能復檢的項目或產品除外),并說明理由。由審查組織單位選擇其他許可證檢驗機構,并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批準后,對企業(yè)產品進行重新檢驗。復檢費用由原檢驗機構承擔。
許可證檢驗機構受理復檢申請后,應即時報告上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
第二十六條 許可證檢驗機構名稱、地址、掛靠單位等信息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1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機構信息變更備案申請表》(以下簡稱《變更申請表》,見附件4),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對許可證檢驗機構的變更申請材料審核確認,并自收到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自收到許可證檢驗機構有關信息變更材料之日起30日內組織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完成審查,并批準發(fā)布。
第二十七條 許可證檢驗機構在從事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工作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產品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標準、方法、期限等要求開展檢驗工作;
(二)偽造檢驗結論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三)從事與其指定檢驗范圍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活動、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jiān)制、經銷;
(四)以檢驗機構名義向生產許可證申請企業(yè)強制推銷或者變相強制推銷檢驗儀器設備;
(五)從事或者介紹企業(yè)進行生產許可的有償咨詢;
(六)違規(guī)收取檢驗費用;
(七)違反規(guī)定強行要求企業(yè)送樣檢驗;
(八)泄漏企業(yè)技術秘密及商業(yè)秘密;
(九)轉包或分包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
(十)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全國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和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依照《管理條例》等規(guī)定負責對許可證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的相關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許可證檢驗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30日前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提交上年度《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年度工作自查報告》(以下簡稱《年度工作自查報告》,見附件5),并對年度工作自查報告的真實性負責。被指定未滿一年的許可證檢驗機構,可在下一年度提交年度工作自查報告。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對許可證檢驗機構年度工作報告進行審核,填寫《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機構年度工作自查審核匯總表》(見附件6)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年度工作自查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檢驗機構名稱、掛靠單位名稱、檢驗機構性質以及授權檢驗能力等變化情況;
(二)接受計量認證、審查認可、實驗室認可的監(jiān)督評審情況;
(三)檢驗機構管理、檢驗設備及其精度、人員配備等檢驗條件的保持與變化情況;
(四)生產許可證產品的檢驗項目參與比對試驗情況;
(五)完成生產許可證檢驗的產品、數量、收費情況;
(六)處理企業(yè)對檢驗報告有異議及投訴情況;
(七)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和認證認可部門對檢驗機構日常監(jiān)督檢查情況;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三十條 根據許可證檢驗機構日常監(jiān)督管理情況和年度工作自查情況,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組織對許可證檢驗機構進行不定期或專項監(jiān)督抽查,并通報監(jiān)督抽查結果。
第三十一條 承擔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自指定之日起滿5年的,需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組織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對其資質和檢驗能力進行審查后重新進行指定。
第三十二條 許可證檢驗機構利用發(fā)證檢驗工作違反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guī)定或本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年度自查不合格、經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確認其不能保持生產許可證檢驗機構能力的或者不配合各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監(jiān)督檢查工作的,暫停生產許可證檢驗工作一年。由全國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銷其從事生產許可證檢驗工作的資格;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暫停期滿,由被暫停檢驗機構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提出恢復申請,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組織專家實地核查,符合條件的,恢復其許可證檢驗機構資格。
第三十四條 被撤銷許可證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從事許可證檢驗工作。
第三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有權舉報、投訴。接到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規(guī)定及時開展調查。經調查屬實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申請承擔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可在國家質檢總局網站(www.aqsiq.gov.cn,“產品質量監(jiān)督”頁面“生產許可”欄目)下載《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機構申請書》、《生產許可證工作自查報告》等文書以及各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機構核查辦法》,企業(yè)及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在該網站查詢檢驗機構名單、承擔檢驗任務的范圍以及聯系方式。
第三十七條 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發(fā)布指定許可證檢驗機構名單和檢驗范圍,并將有關信息通過相關產品實施細則及國家質檢總局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規(guī)定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jié)假日。
第三十九條 本規(guī)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公布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機構申請文書格式的通知》(全許辦[2005]53號)同時廢止。
附件1: 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機構申請書
附件2: 檢驗機構申請材料退回補正通知單
附件3: 檢驗機構申請材料不符合退回通知單
附件4: 工業(yè)產品許可證檢驗機構信息變更備案申請表
附件5: 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機構年度工作自查報告
附件6: 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機構年度工作自查匯總
附件1:
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
產品檢驗機構申請書
產品類別: 產品名稱: 產品單元: 單位名稱: ?。ㄉw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
全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申請單位基本情況 | ||||
單位名稱 | ||||
所 在 省 | 所在市(地) | |||
所在區(qū)(縣) | 組織機構代碼 | |||
機構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郵政編碼 | |||
聯 系 人 | 電 話 | |||
傳 真 | 電子郵箱 | |||
資產性質 | 成立日期 | |||
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機關 | 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 | |||
事業(yè)單位法人 登記管理機關 | 事業(yè)單位法人 證書編號 | |||
所屬行業(yè) | 單位性質 | |||
固定資產(萬元) | 檢驗設備價值(萬元) | |||
總人數 | 檢驗人員數 | |||
技術負責人 | 技術負責人職稱 | |||
掛靠單位名稱 | 掛靠單位 組織機構代碼 | |||
掛靠單位法定代表人 | 掛靠單位性質 | |||
計量認證 | 有效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認證單位 | ||||
審查認可 | 有效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授權單位 | ||||
實驗室認可 | 有效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認可單位 | ||||
主要職責 | ||||
申請單位工作場所 | ||||||||||
辦公 | 占地 | m2 | 檢驗 | 占地 | m2 | |||||
房屋 | m2 | 房屋 | m2 | |||||||
各部門人員組成 | ||||||||||
部 門 | 部門負責人 | 部門人員數 | ||||||||
已出具擬申請產品檢驗報告份數 | ||||||||||
產品單元名稱 | 檢驗報告份數 | 產品單元名稱 | 檢驗報告份數 | |||||||
現承擔的生產許可證檢驗產品范圍(按細則名稱及產品單元名稱填寫) | ||||||||||
產品名稱 | 產品單元 | 產品名稱 | 產品單元 | |||||||
擬承擔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工作人員情況表 | |||||||||
序號 | 姓 名 | 身份證號碼 | 學 歷 | 所學專業(yè) | 職稱 | 職務 | 工作崗位 | 上崗證號 | 有效期 |
與申請檢驗任務相關的主要檢驗設備情況表 | ||||||
序號 | 設備名稱 | 規(guī)格型號 | 購置日期 | 產地 | 數量 | 完好狀態(tài) |
提交的文件資料情況 | ||
序號 | 文件資料名稱 | 頁 數 |
備 注 | ||
申請單位聲明 | |
在此,我鄭重聲明本單位上述填寫內容真實,并接受審查。在取得指定后,將嚴格執(zhí)行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客觀、公正、及時出具檢驗報告,保證檢驗檢測質量,接受監(jiān)督檢查。
申請單位負責人(簽字): 單位(公章) 日期: | |
省級質量技術 監(jiān)督局意見 |
負責人簽定: 年 月 日(蓋章) |
全國許可證審查 中心審查意見 |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蓋章) |
全國許可證 辦公室審批意見 |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蓋章) |
《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機構申請書》填寫說明
1 適用范圍
適用于檢驗機構承擔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檢驗任務的申請。
2 封面
2.1產品類別:填寫列入《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目錄》的產品名稱,申請多個類別產品的,應分別填寫申請書。
2.2產品名稱:填寫實施細則的產品名稱。
2.3 產品單元:按照實施細則中所列單元填寫。
2.4單位名稱:填寫申請單位的全稱,并加蓋公章。
2.5申請日期:填寫申請單位實際申請時間。
3 申請單位基本情況(第1頁)
填寫與申請單位相關的機構基本情況。
3.1.1 機構地址:填寫申請單位的詳細地址,包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市(地)、區(qū)(縣)、路(街道、社區(qū)、鄉(xiāng)、)、號(村)。
3.1.2 法定代表人:填寫申請單位合法的代表人,對于非法人單位此欄可以不填寫。
3.1.3資產性質:按照國有或私人填寫。
3.1.4 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機關:填寫直接登記的工商部門,事業(yè)法人單位不填寫。
3.1.5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填寫工商部門發(fā)放的營業(yè)執(zhí)照上的注冊號。企業(yè)法人單位填寫,事業(yè)單位法人單位不填寫。
3.1.6 事業(yè)單位法人登記管理機關:填寫直接登記的事業(yè)單位管理部門。企業(yè)法人單位不填寫。
3.1.7 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編號:填寫事業(yè)單位管理部門發(fā)放的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上的證書編號。企業(yè)法人單位不填寫。
3.1.8 單位性質:按照事業(yè)、企業(yè)填寫。
3.1.9 固定資產:填寫與申請產品相關的辦公場地、設備等固定資產的價值。
3.1.10 檢驗設備價值:填寫申請單位檢驗設備的價值。
3.1.11 總人數:填寫申請單位所有人員數。
3.1.12 檢驗人員數:填寫與申請產品相關的所有檢驗人員數。
3.1.13 技術負責人:填寫申請單位與申請產品相關的負責檢驗技術的人員姓名,如總工、法定代表人。
3.1.14 掛靠單位名稱:填寫上級法人單位名稱。
3.1.15 計量認證:填寫與申請產品相關的計量認證單位及其有效期。
3.1.16 審查認可:未獲得申請產品授權的申請單位不填寫。
3.2.17 實驗室認可:未取得申請產品實驗室認可的申請單位不填寫。
3.2.17 主要職責:填寫向社會和政府提供的主要服務項目。
4 第2頁
4.1申請單位工作場所
填寫與申請產品檢驗相關的辦公和檢驗場所情況。
4.2已出具擬申請產品檢驗報告份數:
填寫與申請產品檢驗相關的科室、部門名稱及其負責人和人數。
4.3各部門人員組成:
按產品單元填寫已出具的擬申請產品檢驗報告份數。
4.4申請單位已經指定承擔的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
按細則名稱填寫已經承擔的許可證檢驗任務明細。
5 擬承擔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工作人員情況表(第3頁)
填寫與申請檢驗產品相關的工作人員情況,其中上崗證號及其有效期是指按規(guī)定經培訓獲得的上崗資質及其資質有效期。沒有持證上崗要求的可以不填寫,一頁不夠,可增加頁數。
6 與申請檢驗任務相關的主要檢驗設備情況表(第4頁)
填寫與申請產品相關的檢驗設備基本情況,其中完好狀態(tài)按檢驗設備檢定狀態(tài)填寫。一頁不夠,可增加頁數。
7 提交的文件資料情況(第5頁)
按照《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機構管理規(guī)定》要求申請時應提交的有關文件明細。其中,備注為申請單位認為應該申明的事項。
8、登陸國家質檢總局網站下載此表(登陸www.aqsiq.gov.cn,進入“產品質量監(jiān)督/生產許可/辦證指南/表格下載”。)
附件2:
檢驗機構申請材料退回補正通知單
編號:
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
現將你單位推薦的檢驗機構申請材料退回,補正原因見下表。請予補正后報送全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
全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年 月 日
序號 | 檢驗機構名稱 | 產品名稱 | 產品單元 | 補正原因說明 |
1 | ||||
2 | ||||
3 | ||||
4 | ||||
5 |
附申請材料。
附件3:
檢驗機構申請材料不符合退回通知單
編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
現將你單位推薦的檢驗機構申請材料退回,不合格原因見下表。
全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年 月 日
序號 | 檢驗機構名稱 | 產品名稱 | 產品單元 | 不符合項 |
1 | ||||
2 | ||||
3 | ||||
4 | ||||
5 |
附申請材料。
附件4:
工業(yè)產品許可證檢驗機構信息變更備案申請表
檢驗機構名稱 | ||
承檢產品名稱 | ||
變更內容 | ||
變更事項 | 變更前 | 變更后 |
檢驗機構名稱 | ||
主管部門 | ||
掛靠單位名稱 | ||
單位性質 | ||
資產性質 | ||
通信地址 | ||
郵政編碼 | ||
電 話 | ||
傳 真 | ||
電子信箱 | ||
聯 系 人 | ||
其 他 | ||
檢驗機構意見 |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加蓋公章) | |
省級質量技術 監(jiān)督局意見 |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加蓋公章) | |
填表說明:
1、“承檢產品名稱”填寫實施細則對應的產品名稱;
2、信息未發(fā)生變更的欄目不填;
3、登陸國家質檢總局網站下載此表(登陸www.aqsiq.gov.cn,進入“產品質量監(jiān)督/生產許可/辦證指南/表格下載”。)
附件5:
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機構
年度工作自查報告
單位名稱: (蓋章)
單位性質:
掛靠單位:
聯 系 人:
填寫日期: 年 月 日
全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填 寫 說 明
1、自查報告每年1月30日前向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提交。
2、自查工作要嚴肅認真,報告填寫要實事求是。
3、報告一律計算機打印,同時上報電子版,文件名為:××年度-檢驗機構名稱-產品名稱。
4、填報時間填寫實際自查上報日期,用大寫數字填寫,如: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5.自查內容1至9項如有變化,應在“是¨ 否¨”欄之后的欄目填寫變化情況。
6.自查內容第10項“檢驗設備、設施及其精度是否變化”,新增或報損檢測設備,應依次列出,可根據情況增設條目。
7.自查內容第13項“許可證產品檢驗項目參加比對試驗情況”, 根據工作情況,應依次列出,可增設條目。
8.自查內容第14項“完成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任務情況”欄目, 根據任務完成情況依次列出,可增設條目。
9.《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機構年度工作自查報告》和《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機構年度工作自查匯總》可登陸國家質檢總局網站下載(登陸www.aqsiq.gov.cn,進入“產品質量監(jiān)督/生產許可/辦證指南/表格下載”)。
單位 年度生產許可證檢驗工作自查報告
序號 | 自查內容 | 自查情況 | ||||||||
1. | 檢驗機構名稱是否變化 | 是¨ 否¨ | ||||||||
2. | 掛靠單位名稱是否變化 | 是¨ 否¨ | ||||||||
3. | 檢驗機構性質是否變化 | 是¨ 否¨ | ||||||||
4. | 檢驗機構地址是否變化 | 是¨ 否¨ | ||||||||
5. | 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范圍是否變化 | 是¨ 否¨ | ||||||||
6. | 審查認可授權范圍是否變化 | 是¨ 否¨ | ||||||||
7. | 實驗室認可范圍是否變化 | 是¨ 否¨ | ||||||||
8. | 許可證產品檢驗管理制度是否變化 | 是¨ 否¨ | ||||||||
9. | 是否在規(guī)定的時限范圍內完成檢驗 | 是¨ 否¨ | ||||||||
10. | 檢驗設備、設施及其精度是否變化 | 是¨ 否¨ | 新增設備 | 設備名稱 | 規(guī)格型號 | 精度 | ||||
新增設備 | ||||||||||
新增設備 | ||||||||||
報損設備 | 設備名稱 | 規(guī)格型號 | 報損原因 | |||||||
報損設備 | ||||||||||
報損設備 | ||||||||||
11. | 人員配備否有變化。 | 是¨ 否¨ | 許可證工作人員 | 高工 | 工程師 | 實驗員 | ||||
原人員數 | ||||||||||
年度變化情況 | ||||||||||
12. | 計量認證、審查認可、實驗室認可評審發(fā)現的問題及糾正情況(如有) | |||||||||
13. | 許可證產品檢驗項目參加比對試驗情況 | 比對試驗項目 | ||||||||
比對試驗結果 | ||||||||||
14. | 完成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任務情況 | 產品名稱 | 檢驗報告份數 數量 | 不合格檢驗 報告份數 | 收費 (元) | |||||
15. | 對檢驗報告異議及投訴處理情況 | |||||||||
16. | 各級管理部門日常監(jiān)督管理情況 | |||||||||
17. | 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 |||||||||
檢驗機構年度工作自查陳述 |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加蓋公章) | |||||||||
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意見 |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加蓋公章) | |||||||||
附件6:
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機構年度工作自查審核匯總表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 (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 機構 名稱 | 名稱是 否變化 | 地址是 否變化 | 計量認證 符合情況 | 工作人員 符合情況 | 檢驗設備 符合情況 | 參加比 對情況 | 許可證檢驗數量 | 許可證檢驗收費(萬) | 年度工作自查合格與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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